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营业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05:41:5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201号【发布日期】1992-01-16【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2年1月16日国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201号
【发布日期】1992-01-16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
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国税函发〔1992〕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定期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该系统此项业务仍存在一定困难,为了有利于外贸多出口创汇,我局决定,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