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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利系统开展支农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05:38:3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604号【发布日期】1991-05-03【生效日期】1991-05-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利系统开展支农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3日国税函发<1991>60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604号
【发布日期】1991-05-03
【生效日期】1991-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利系统开展支农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5月3日国税函发<1991>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适应加强农业的需要,水利系统成立了一些经济实体,开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业务,如销售水利排灌机械及配件、打农用井、农业排灌等。由于收费低,经营单位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对水利系统开展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系统(含所属单位)取得的农业排灌收入,可按营业税条例(草案)中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水利系统销售水利排灌机械及配件和打农用井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销售排灌机械及配件的收入,按照国税函发<1990>140号文件应按批发征税),对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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