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系统调拨再生资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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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05: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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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第384号【发布日期】1991-03-09【生效日期】1991-03-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系统调拨再生资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9日国税函发〔1991〕第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第384号
【发布日期】1991-03-09
【生效日期】1991-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系统
调拨再生资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9日国税函发〔1991〕第384号)
我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682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对供销社系统调拨再生资源收入恢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后,多数企业是有负担能力的,但有少数企业,由于经营的再生资源价格低、费用大、盈利小,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为了鼓励供销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变废为宝,经研究,我们意见,对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调拨再生资源业务,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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