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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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0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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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096号【发布日期】1989-03-31【生效日期】1989-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1989年3月31日(89)国税流字第0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096号
【发布日期】1989-03-31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3月31日(89)国税流字第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供销社系统存在的困难,确定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化肥、农药等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几年来,对供销社搞好综合服务,支持农业发展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供销社系统的一些免税业务的经营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减免税的精神,现对供销社经营化肥、农药等商品征免营业税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供销社系统批发调拨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棉、麻的收入,基层供销社(含县
和县以下农资公司)零售上述四种商品以及柴油、汽油、润滑油的收入,在1990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
二、供销社系统批发再生资源的收入在1990年底以前继续减半征收营业税。
以上两项减免营业税到期后,恢复征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继续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照顾。
三、对各级供销社批发调拨农、林、牧、水产品和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和农牧渔业用盐的收入,从1989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供销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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