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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0 01:30:4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1128号【发布日期】2005-11-30【生效日期】2005-11-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广东省地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1128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2005-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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