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6日国税函〔200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油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油股份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石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向石油股份公司转移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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