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税字〔199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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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182号【发布日期】1997-12-23【生效日期】1997-12-23【失效日期】---------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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