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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2 09:44:3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06号【发布日期】1991-01-09【生效日期】1991-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1991年1月9日国税发<1991>006号)各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06号
【发布日期】1991-01-09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1991年1月9日国税发<1991>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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