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开发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导读: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还有门市,怎样缴纳土地增值税?有税收优惠吗?
解答:
国务院令[1993]13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1995]6号文件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吉地税[2005]76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提示:
对于既建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财法[1995]6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细则第七条所指的几项扣除项目金额,具体为: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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