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收优惠 > 行业优惠 > 对个人受赠的房产哪种情况下不征收个税?

对个人受赠的房产哪种情况下不征收个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1 09:31:23 人浏览

导读:

请问对于个人受赠的房产国家规定在哪种情况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房屋的情况,受赠人应当提供哪些手续?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
请问对于个人受赠的房产国家规定在哪种情况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房屋的情况,受赠人应当提供哪些手续?


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为近亲属关系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近亲属关系具体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为抚养或者赡养关系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死亡人的房屋产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当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区分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亲属关系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有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属于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应当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税务机关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税务机关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友情提示:受赠人在受赠环节中由于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并且是无偿取得的,所以,受赠人再转让受赠房屋时,应当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去原捐赠人赠与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及相关费用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