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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增值税税收优惠(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1 03:2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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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增值税税收优惠(一)一、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纳税人
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增值税税收优惠(一)  一、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应税货物批发或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应负担的增值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优惠税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17%,还有二档低档税率,即13%和零税率。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94]财税字第004号和财税字[1995]052号文件)  2.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增值税暂行条例》)  3.食用植物油,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菜油、胡麻油和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增值税暂行条例》)  4.自来水。(《增值税暂行条例》)  5.暖气、冷气、热气、热水。(《增值税暂行条例》)  6.煤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7.石油液化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8.天然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9.沼气(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10.居民用煤炭制品,包括主要供居民用的煤球、煤饼、蜂窝煤、引火炭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  11.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暂行条例》)  12.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但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增值税暂行条例》)  13.化肥,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肥。  (《增值税暂行条例》)  14.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和其他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增值税暂行条例》)  15.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不包括农用汽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不包括机动渔船)、林业机械(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小农具(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业用水泵[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用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60号文件规定]、农用柴油机[指主要配套于农用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60号文件规定]. 16.农用塑料薄膜。(《增值税暂行条例》)  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燃烧或焙烧生产的人工富矿(包括烧洁矿、球团矿)也属于此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除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94)财税字第022号]  18.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过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22号]  19.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过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22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原油、柴油、新闻纸、糖、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基合金和白金等)除外,税率为零。(《增值税暂行条例》)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纳税人,其实际税负并不太重,但对于进项税额很少甚至没有的纳税人,其实际税负就较重,比如甲企业购进原料600元,进项税额为102元,生产出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元,实际税负为6.8%(170-102/100×100%);乙企业购进材料200元,进项税额为34元,生产出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为1000元,销项税额为170元,则实际税负为13.6%(170-34/1000×100%)。实际税负是甲企业的2倍。为了减轻进项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生产下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除了按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外,也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财税字[1994]004号、国税函[1998]843号)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料所用砂、土、石料;(财税字[1994]004号)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财税字[1994]004号)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财税字[1994]004号、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字[1994]004号)  6.自来水。[(94)财税字第014号文件]  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如软盘、硬盘、光盘等)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两者均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税发[2000]03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财税字[1998]113号和国税发[1998]104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和商业个体经营者[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商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  按照财税字[1998]122号文件规定,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经营旧货单位销售的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均按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无论按照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方法计算纳税,还是按简易方法计算纳税,计税方法一经选定以后3年之内不能改变。  三、税额扣除  如前所述,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但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购进货物无法取得扣税凭证,比如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为此现行税法规定:  1.按照(94)财税字第012号、财税字[1998]114号等文件规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项,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7%  纳税人外购、销售免税货物时所支付的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按照国税发[2000]0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例]甲企业1999年1月4日从外地某单位购入原材料一批,共100吨,单价每吨5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向某运输公司支付运输费20000元,装卸费3000元,保险费2500元,合计为25500元,则企业可以根据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计算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20000×7%=1400元  则企业购进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为86400元(5000×100×17%+1400)。 则企业在会计上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524100(5000×100+20000+3000+2500-1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0 贷:银行存款 610500 [例]某公司1999年1月16日向某公司销售某商品1000件,每件单价4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收讫。合同规定由该公司支付运费,实际向某运输公司支付运费8000元,则该公司计算出该笔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8000×7%=560元   则在会计上该公司按销售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按运费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 7440   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560  贷:银行存款 8000  2.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例]某食品公司1999年1月4日从某农场购入芝麻200公斤,每公斤80元,货款全部用支票支付,则按规定可以计算出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16000×10%=1600元 则在会计上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4400 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1600  贷:银行存款   16000  按照(94)财税字第060号文件规定,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国税发[1999]  136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根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国税函[1999]829号文件规定,凡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也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某食品公司从某个体户手中用现金购入绿豆500公斤,每公斤4.6元,该个体户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公司在购入绿豆时按规定可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500×4.6×10%=230元 则在会计上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20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0   贷:现金   2300  按照(94)财字第060号文件规定,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4.按照(94)财税字第012号文件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例]某物资回收公司1999年1月18日用现金向某顾客收购旧电视一台,价值800元,则公司在购入时可按规定计算出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800×10%=80元 则在会计上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7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贷:现金   800  四、起征点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上述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如果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如某地国家税务局规定当地增值税的起征点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18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为50-80元。  若居民李某利用临街房开办一小卖部,月销售额为1855元(含税),则月销售额(不含税)为:  月销售额=1855/1+6%=1750元该销售额低于当地税务局规定的起征点,则不必缴纳增值税。  五、免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字[1995]05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农业产品的具体目录见本章附件1.(《增值税暂行条例》)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上述农业产品的,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待遇,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  3.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  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  5.按照(94)财税字004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6.专供残疾人员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背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94)财税字第060号]  7.按照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销售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除这三项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其他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其他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上述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定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8.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饲料免征增值税。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按照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其范围具体包括:(1)单“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鼓、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的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饮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以上)、维生素(8种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征税范围。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9.按照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农膜继续免征增值税。农膜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0.按照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钠、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工生产企业改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酸铵继续免征增值税。化肥生产企业以前述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也免征增值税。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化肥,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11.按照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免征增值税。  12.按照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3.按照财税字[1995]069号文件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若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若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等,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取得的拍卖收入、变价收入、按收兑或收购价格取得的收入均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征收增值税。经营单位销售罚没物品照章征收增值税。  14.按照(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互相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15.按照(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税字[1998]033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指以黑茶、江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免征增值税。  16.按照财税字[1997]124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于少数民族贸易县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础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17.按照财税字[1998]047号文件规定,对于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19.按照计经贸[2000]161号文件规定,对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指顶替进口原棉、棉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的国产棉,分为新疆棉和内地棉。其中新疆棉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经营,内地棉仅限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经营),免征其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0.按照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其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获得的收入,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21.按照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另外,现行财税字[1996]078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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