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流转税、关税优惠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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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9-21
00: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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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7.国产棉免税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
6.粮食和植物油免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7.国产棉免税
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
8.渔用设备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9.远洋渔业产品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0.进口化肥、农药免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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