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07:31:53
人浏览
导读:
文号:财税[2003]266号标题: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日期:2004年1月5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各
| 文 号: 财税[2003]266号 标 题: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
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4年1月5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