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售商品房是否须交纳土地使用税
导读:
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中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在企业无上述情况(无出租、出借)的未售商品房是否须交纳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国税函发[1998]669号和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销售、未自用、出租、出借的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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