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售给职工的住房还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导读:
问:企业已售给职工的住房的土地若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回复:您好: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法规》的通知(财综字[1992]106号)第六条规定,“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法规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贵单位的住房销售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贵单位符合《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享受减免: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如产权归个人所以并且用于自用的则可在三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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