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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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9-09
16: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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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件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现已无效。)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5号1991年4月5日各
(注:此文件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现已无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5号1991年4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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