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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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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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1991)1404号标题: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日期:199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1991年1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税收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内容: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
文 号: 国税函(1991)1404号 标 题: 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 1991年11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 内 容: 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 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 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 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 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 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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