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的外资企业的优惠文件是否仍然有效?
导读: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是否有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因此,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已经失效,关于西部大开发优惠的文件财税[2001]202号文仍在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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