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收法规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5 14:45:10 人浏览

导读:

苏国税函〔2009〕33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

苏国税函〔2009〕33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