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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5 08:4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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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征函[1998]1号颁布时间:1998-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 国税征函[1998]1号 颁布时间:1998-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总局机构调整的需要,根据总局有关精简报表的要求,我们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等六种报表作了适当的修订。修订后的报表,力求综合反映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情况,尽可能做到实用、简化、数据来源易于掌握和不与其他司局统计数据相重复。请各地按随文附发的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1998年度及其以后的征管情况报告,启用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新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53号)所附发的现行报表和《关于报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的函》(国税征函[1997]7号)同时废止。

  二、报送单位:表一至表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直接向总局征管司报送。表六在各省(市、区)地方税务局按报表说明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后,由各省(市、区)国家税务局汇总向总局征管司报送;各省(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的同时,抄报总局征管司。报表内容涉及几个处分管业务的,由征管处统一报送。

  三、报送时间:各地国家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表一至表六一同报出;

  各地方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表六送(报)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表一至表五报出。

  四、报表规格:36.5cm×25.5cm.

  五、各地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报表报送工作。在报表编制中,凡涉及两家的数据,如:国地税共同登记户、园地税共用办税服务厅(室)、共用计算机系统以及由地方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的数据报表,应相互核对无误后上报。从县到市、省逐级都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总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仍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果进行通报,以保证报表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通过报表报送工作,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促进征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七、总局将依据新的表式,统一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逐步实现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传报数据,具体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为在新表正式启用前,搞好新旧表报送的衔接,1997年的征管情况分两次报送。第一次按现行表一至表三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现行表四至表六停报。第二次按新表四至表六于1998年3月底前报出。

  附件:1、《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略)

  2、《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略)

  4、《办税服务厅(室)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5、《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6、《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7、《税收征管报表填表口径说明》(略)

  附: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

  1997年12月29日

  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总户数。

  1、"上年末户数":指截止上年末实有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2、"本年增加户数":指本年内因新开业等情况增加的税务登记户数。

  3、"本年减少户数":指本年内因歇业等原因减少的税务登记户数。

  4、"本年末户数":指截止本年末实有的税务登记户数。"本年末户数"即是下年度本报告表的"上年末户数".

  5、"共同登记户":指需要并且已经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户数。

  二、经济类型划分

  根据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各种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划分为九种类型,具体如下:

  1、国有经济

  国有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2、集体经济

  集体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3、私营经济

  私营独资企业

  私人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4、个体经济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5、联营经济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

  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

  6、股份制经济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7、外商投资经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8、港澳台投资经济

  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

  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独资企业

  9、其他经济

  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仍按企事业单位原来的经济类型填列。

  对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可填列到"其他经济"类。

  三、行业分类

  行业划分采用税收计会核算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十三个大类,各种行业的名称和所包含的企业类型如下:

  1、农林牧渔业

  农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掘业

  煤炭采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矿采选业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3、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普通机械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武器弹药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装修装饰业

  6、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地质勘查业

  水利管理业

  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铁路运输业

  公路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交通运输辅助业

  其他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电通信业

  8、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其他批发业

  零售业

  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餐饮业

  9、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

  保险业

  10、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房地产管理业

  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11、社会服务业

  公共设施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旅馆业

  租赁服务业

  旅游业

  娱乐服务业

  信息、咨询服务业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其他社会服务业

  12、科教文卫业

  卫生

  体育

  社会福利保障业

  教育

  文化艺术业

  广播电影电视业

  科学研究业

  综合技术服务业

  13、其他行业

  国家机关

  政党机关

  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其他行业

  四、表中没有列举的经济类型及行业的登记户以及划分不清经济类型及行业的登记户,分别在经济类型"其他经济"和行业分类中的"其他行业"填列。

  五、行业分类时,如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几个行业的,按其主营行业填列。

  六、逻辑关系

  横行:

  1=2+3+4+5+6+7+8+9+10

  纵栏:

  4=1+2-3

  4=6+7+8+9+10+11+12+13+14+15+16+17+18

  七、附列资料

  1、"年纳税额":指纳税人本财务年度已纳税额,以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征收的各税种税收收入的总和分别填列。

  2、年纳税额XX万元以上均含本数。

  表二、《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表内数字为全年累计数。

  二、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凡有下属单位,并需汇总其报表的税务机关,在编制本表时,应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先编制本级报表;第二步编制本级和所属下级的汇总报表。向上级报送时,只报汇总报表。

  三、"税务机关印用存情况":指各级税务机关印制、领购、发售、填用、核销及结存发票情况。

  四、"上年结存":指税务机关上年末发票结存数量。编制本级报表时根据上年本级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填报;编制汇总报表时,根据上年汇总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填报。

  五、"向上级领购":指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领购,准备发售或填用的发票数量。此栏在编制本级报表和汇总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向上级领购发票的数量,不逐级汇总领购发票的数量,各地向总局报送本表时,不填报此数。

  六、"印制":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内印制的发票数量。此栏在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印制数,在编制汇总报表时,填列本级与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七、"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电脑发票":为印制数的其中数。本级没有印制发票任务的税务机关不填列此数。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和电脑发票数,编制汇总报表时,填列本级与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八、"发售":指各级税务机关发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数量。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发售数,编制汇总报表时,填列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九、"税务机关填用":指税务机关窗口开票和发售票证开票的数量。本级报表填报本级填用数,汇总报表填报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核销":指税务机关因为发票换版、毁损、丢失等原因,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核销的发票数量。本级报表填报本级核销数,汇总报表填报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一、"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售":指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售,供其填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售给所属下级税务机关的发票数量。此栏在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售数。此数应与所属下级税务机关向本级领购发票的汇总数一致,汇总表不填报此数。

  十二、"年末结存":本级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应与本级库存发票数量及发售窗口保管发票的数量之和相符。汇总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应为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三、"检查户次":指各种税收检查工作中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户次数。对于采取验旧领新方式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发票时,记入检查户次,没有发现违法发票时,不记入检查户次。

  十四、"有问题户次":指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检查户次中发现有发票违法问题的户次数。

  十五、"违法发票份数":指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数量。

  十六、"罚款金额":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金额。

  十七、汇总报表的编制

  汇总报表根据本级报表和所属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汇总报表编制。将下级单位汇总报表和本级报表中的纵1、3、4、5、6、7、8、10栏的数字汇总计算填入相关栏目;本单位有向上级领购发票业务的,还应将本级向上一级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数量填入纵2栏。填好后用汇总表平衡公式检查是否正确。

  十八、逻辑关系

  横行: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纵栏:

  本级报表 10=1+2+3-6-7-8-9

  汇总报表 10=1+2+3-6-7-8

  表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依法进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情况。

  二、"提交纳税保证金":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纳税保证金。

  三、"提供纳税担保":指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

  "4栏金额":指纳税担保人所担保的税款金额或未设置抵押权的、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四、"暂停支付存款":指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6栏金额":指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五、"扣押、查封财产":指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保全解除":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已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对其实行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10栏金额":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金或其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被税务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的金额以及纳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金额。

  七、"扣缴税款":指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八、"拍卖":指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者交由商业企业变价抵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7栏税额":指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被拍卖折抵的税款金额。

  九、"阻止出境":指纳税人因未结清税款而被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十、逻辑关系

  横行:1=2+3+4+5+6+7+8+9+10

  纵栏:12=13+14

  16=17+18

  表四、《办税服务厅(室)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办税服务厅(室)的基本情况。

  二、"国地共用":指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共用一个办税服务厅(室)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

  三、"国地共用计算机系统":指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共用一套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办税服务厅(室)。

  四、"银行进驻":指没有银行"税款经收处"收纳税款的办税服务厅(室)。

  五、"工作人员总数":指办税服务厅(室)中税务人员总数。

  六、"电子申报的纳税户数":指通过计算机、电话、电子报税机等以网络传输方式申报纳税的户数。

  七、"受理纳税申报表份数":指办税服务厅(室)内受理的各种纳税申报表份数。

  八、"配备计算机总数":指办税服务厅(室)内税务机关拥有的计算机数量。

  九、"增减数":指本年末数量与上年末数量的差额。增加以正数填列,减少以负数填列。

  十、逻辑关系:

  横行:13=14+15+16

  纵栏:3=1±2

  3=4+5+6

  表五:《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税款征收和建帐情况。

  二、"4行其他":指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

  三、"应建":指达到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建帐标准的户数。

  四、"税款增减额":增加以正数表示,减少以负数表示。

  五、逻辑关系:

  横行:1=2+3+4

  纵栏:1=2+3+4+5

  表六、《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集贸市场规模和税收负担情况。

  二、本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提供其年纳税额和计税营业额等有关数据资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汇总报送。

  三、逻辑关系:

  横行:1=2+3+4+5

  纵栏: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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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不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清除租户。2、你可以书面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如果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比如说违约金等,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3、由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在过户前,但卖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在卖方没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你扣了对方房款,作为合理抗辩,不构成违约。4、如果卖方还不履行义务,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交房,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逾期交房期间占用房屋的租金损失。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核定征收的办法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比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饮食服务业10-25%;娱乐业10-25%;其他行业10-30%。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所得税具体是指什么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消费、投资等要素对经济增长最直接。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消费需求,既而间接影响投资需求。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影响投资。总之,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增长有直接影响,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是由两个功能实现:所得税率降低;企业不同具体政策的应用,如折旧、存货、投资抵免等政策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 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是伤残抚恤金;二是遗属抚恤金。这里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行政诉讼范围。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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