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导读:
发文单λ: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10)9号
发布日期:2010-1-5
执行日期:201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常设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第一条 “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2008年12月11日(该议定书草签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华从事工作的人员。2008年12月11日前已来华提供服务的,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二条第一款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利息免税问题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2007年9月18日生效)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取得的贷款利息给予继续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上述贷款合同期满为止,但以不超过2011年1月1日为限。
请做好上述规定的执行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协定名称甲国和乙国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协定序言(协定的序言应按照缔约国双方的宪法程序起草)第一章协定的范围第一条纳税人范围
澳门特区政府与佛得角共和国政府11月15日在澳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和佛得角总理府助理国务秘书温贝托。布里托当天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
10月23日,正在马耳他访问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与马耳他财政部长托尼奥芬内克分别代表各自政府签署了新的《中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
协定序言(甲国)政府和(乙国)政府希望运用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提出的原则,从而消除此种双重征税或降低其作用达成协议如下:一、协定的范围第一条适用的人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