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
导读: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06-3-22 14:2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从2006年1月1日起,委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负责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代收范围。在自治区境内,开业六个月以上,建立和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财下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
代收标准。
二、代收标准。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开业六个月以上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由税务部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按月征收,各企业、事业单位随同地方税收于次月1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现金缴费凭证》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四、处罚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逾期、少缴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在催缴的同时,按所欠金额逐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不拨缴的,经多次催缴无效,由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章)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章)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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