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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3 23:59:12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89)国税油政字第33号【发布日期】1989-08-28【生效日期】1989-08-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89)国税油政字第33号
【发布日期】1989-08-28
【生效日期】1989-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
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8日(89)国税油政字第33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89)国税油穗政字第011号文收悉。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前人员费用,已明确可以视同勘探费用允许列支。因此,为华进行投标和谈判合同活动的人员,其工资薪金凡是在其在华机构中列支的,均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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