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收法规 >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3 23:05:41 人浏览

导读: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你局国税油穗发〔1990〕39号文“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合作油田虽已开始商业性生产,但未达获利年度之前,是否应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外国石油公司在未达获利年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0〕39号文“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合作油田虽已开始商业性生产,但未达获利年度之前,是否应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外国石油公司在未达获利年度以前,因不存在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即勿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仅应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海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试用表)及各有关费用项目明细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