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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纳税筹划新理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7 16:1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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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纳税筹划近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于行动。税收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调控作用明显,并且税收通过税收法律规范后,明确界定了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为合法降低税收成本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企业很
  纳税筹划近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于行动。税收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调控作用明显,并且税收通过税收法律规范后,明确界定了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为合法降低税收成本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企业很多权益,但无论从法律、还是从企业行为看,纳税人权益归根底是企业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和利益是有别的。企业利益是从企业权利派到生的,有权利才可能有利益。任何利益都产生于一定的权利。

  在当今中国法治社会中,企业权利应是具体的设立权、发展权、人权、财权、物权、借贷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开发权以及税务筹划权等。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是企业权益的实实在在的内容,是企业权益的外在形式得以体现的质的规定性。

  因为权利有两方面的含义,正如周华洋编著的《怎样合理避税》一书中所述,一是法的规定,它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是属于客观方面;二是权利拥有者主观上的能动行为。前者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具有强制性。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还需要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主动地实现其需求,即企业对自己主动采取的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了解,并能预测将给企业带来的利益。纳税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纳税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和利已性的特征。纳税筹划应是在企业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和边界,必然构成对企业义务的违背、践踏;而超越企业义务的范围和边界,又必然构成对企业权利的破坏和侵犯。对纳税人来说,遵守权利的界限是其应承担的义务,不超出承担义务的界限又是其应有的权利。税收筹划没有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应属于企业的正当权利。

  纳税筹划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属于企业应有的社会权利。它不该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不同而不等。在税收筹划上,政府不能以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划界,对前者采取默许或认同态度,对后者则反对和制止。其实,反对企业正当的税收筹划活动,恰恰助长了偷税、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因此,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税收筹划),而不是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道。

  纳税筹划也有其一定的限制条件和制约因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而纳税筹划的目的,则是通过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程序的某些特殊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税赋,最大可能地多获取利润或取得更大利益。

  例如国家为鼓励和扶持某个行业、某个项目的发展,就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设置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只要按照这个政策,就可以进行具体的筹划操作和运作。也就是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筹划所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必须与税法精神相符。

  因此,不管如何筹划,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确,那就是必须正确认识筹划的范畴,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筹划与避税、逃税、骗税的关系,不可把合法筹划和违法筹划混为一谈,与纳税筹划的初衷相悖,偏离合法筹划的轨道。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因此,任何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遵从三条原则:

  第一原则,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只有在税务机关认定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付诸具体行动;

  第二原则,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审批;

  第三原则,对于一些特定的或特殊的筹划方式,应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

  但在实践中,由于纳税筹划具有多样性、灵活性的运作方式,加上征纳双方对一些筹划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纳税人认为合法而税务机关认为不合法的现象,并由此引发征纳双方的矛盾。解决的办法,一方面税务机关要遵从法律规定,以法律为依据,对所认为的不合法性要进行举证,避免随意否定给纳税人带来损失;一方面纳税人要树立依法纳税思想,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有法可依,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筹划的依据和构成要件。

  当然,由于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现成的方案,这就要求筹划者必须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我国加入WTO以后出现了新情况,2002年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会发生较大变动,这就使得纳税筹划必须面对现实,及时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使之更适应经济和税收工作特点,适时筹划,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第一,及时把握针对性
  在具体筹划运作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有的放矢的筹划,根据国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规模企业所实行的不尽相同的税收政策,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切入点,制订相应的筹划方案。

  第二,准确把握时限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大规模变动的时期,进行税收筹划面临机遇和挑战,尤其一些税收政策的适用具有很强的时限,筹划者必须把握良机,及时筹划并投入应用。如国家规定,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至2003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过了2003年,就不能享受该政策了。

  2000年1月5日,《中国税务报》推出了《筹划周刊》,为纳税筹划与税收筹划开辟了理论探讨、经验交流、筹划宣传的园地,这有利于征纳双方学法、懂法、守法,以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对“纳税筹划”、“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尽管目前尚难找出很有权威性的全面解释,但纳税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是:

  (1)两种筹划的概念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税收筹划则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税收筹划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包括税收立法、各税种征收条例的确定;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的订立或修订、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为税收确定征税依据。狭义的税收筹划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能的税务机关,运用自己的权力,依据税法中的“不允许”、“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增加税收的谋划和对策。税收筹划应属于税收管理范畴。

  (2)两种筹划的范围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针对本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谋划和对策,筹划范围仅限于企业本身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如企业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才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企业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才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企业是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才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企业需要占用土地,才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筹划,如此等等。税收筹划则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依据和范围,如建立税收制度、税收结构,开征哪些税种及税率等等。

  (3)两种筹划的主体不同

  现在,有很多人把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也称之为税收筹划,这是不准确的。虽然,税收收入由征纳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都是权利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对纳税人而言,税务机关总是处于“强者”地位,其行为处处居于主动。加之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其实质是国家为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我们认为,税收筹划应是征税主体的职责,纳税筹划则是纳税主体应去完成的课题。税收筹划与纳税筹划并存于税收征纳活动中,有利于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趋于公平合理。

  (4)两种筹划的目标不同

  纳税筹划与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从各自的或保护自己的利益出发的谋划与对策。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税。节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纳税筹划所寻求的节税是在坚持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增加税收。它是从税收法规制度的订立及进一步完善,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开始筹划,在税收征管中制定和采取防止偷税。两种筹划的目标虽然不同,但两种筹划并存,更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结构、税收制度,实现规范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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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纳税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缴纳【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5%【计税依据】:企业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地点】: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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