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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接受土地投资入股的纳税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5 11:25:02 人浏览

导读:

问题:我公司拟与另外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风电公司,我方出资51%,对方49%,对方出资中有一部分是土地,该土地40%是出让取得,60%是租赁取得,对方承诺将租赁部分也变成出让取得,在整个土地投资过程中,我们分别要缴什么税?这个土地作价多少才合适?【解答】对方对

  问题:

  我公司拟与另外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风电公司,我方出资51%,对方49%,对方出资中有一部分是土地,该土地40%是出让取得,60%是租赁取得,对方承诺将租赁部分也变成出让取得,在整个土地投资过程中,我们分别要缴什么税?这个土地作价多少才合适?

  【解答】

  对方对租赁取得的土地没有处置权,无法作为投资入股的资本。应当在该公司全部取得该土地后,风电公司方可接受该投资。受让土地应当缴纳契税,假如投资方企业是房地产企业,那么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办理土地使用证按五元贴花,被投资企业在存续期间还应就该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的作价应由评估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后确定。

  【政策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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