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导读: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非销售业务,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另外,如果这些非应税项目直接耗用外购的包含有增值税的货物,则计入这些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成本中包含有增值税。为了使各非应税项目成本便于比较,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普通发票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在移送货物时,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及其所用货物的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按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购进货物时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视同销售。
[例]天华厂将自产的商品——乙产品40件用于本企业第二车间的改建工程,该产品售价为200元/件。按规定将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和产品成本(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之和计入工程成本,销项税额1360元(40×200×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7760
贷:产成品 6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额,但按上交增值税比例计提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则应予扣除。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原则,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符合投资人、债权人的要求。如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离,则应服从税法: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当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时,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9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例]天华厂新建一车间,发出水泥若干吨,价值40000元,委托加工预制板,并支付加工费4400元和增值税税额748元,预制板收回后直接用于该新建工程。作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水泥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0
贷:原材料——水泥 40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48
贷:银行存款 5148
预制板收回结转委托加工成本时:
借:原材料——预制板 444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4400
领用预制板时:
该产品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只能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48840元[44400×(1+10%)],应纳增值税税额8302.80元(48840×17%),计入在建工程52702.80元(44400+8302.80)。
借:在建工程 52702.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302.80
原材料——预制板 44400.00
年终,所得税的调整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