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实施后还能否计提坏账准备金?
导读:
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一般企业能否计提坏账准备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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