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的处理
导读: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发生真正的销售,也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确切的说是现金的流入)‚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他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把它看成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就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