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开出的发票是否可以延迟到9月报税
导读:
问:您好!请问7月开出的发票是否可以延迟到9月报税,怎样办理?如8月报税后,因资金周转不灵,可否缓交,如何办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货款的当天开具专用发票‚收到货款的当天亦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所以‚当月发生销售开出的发票需于次月的税期内申报纳税。如您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需在税期内先进行纳税申报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纳税: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笔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2、内资企业纳税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在每月3号前(节假日顺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款延期: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2)遭遇意外事故;
(3)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有关税收政策对某些纳税人的直接影响,企业转制、改组等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致使出现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4)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未接到正式批件期间实现的税款。
其他情况的缓缴税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在每月3号前(节假日顺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2)遭受意外事故;
(3)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4)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未正式接到批准文件期间实现的应纳税款。其他情况的缓缴税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4、企业的申请未予批准的,按规定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延期纳税于每月3号前(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需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
3、企业当期的资产负债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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