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额的处理
导读: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捐赠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按照货物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
[例1]A厂接受乙厂捐赠的丙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作会计会录如下:
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资本公积 46800
如果乙厂捐赠的不是丙材料,而是机器2台,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46800
贷:资本公积 46800
[例2]A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注塑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配套模具价款4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7000元和680元。则A企业正确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17000
低值易耗品 4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元
贷:待转资产价值 12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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