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的处理
导读: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并不是企业的经营目的,出售收入及其收益不应列作经营收入及经营利润。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出售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发生净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 某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目录所列并已使用过的机床1台,原值30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支付清理费用500元,售价3498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
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49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0
贷:营业外收入 4500
如果企业出售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则应按营业税条例,缴纳5%的营业税,而不应该计算增值税。但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出售房屋建筑的金额,不作任何扣除。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第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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