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异地设立之仓库送货应视同销售纳税吗
导读:
A公司在山东、山西、福建等省租用仓库,各仓库均由公司派遣了两名仓管员常驻,现在每月均有公司产品发往各省仓库。因为各省的仓库不对外洽谈业务,不对外销售,不收取货款,只是接受总公司的指令将货物配送分发给公司指定的客户,所以各省的仓库未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未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在顺德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请问:我公司每月将货物发往外省仓库时,是否要视同销售货物在货物移交时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所以A公司在外省设立的中转仓若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A公司移送货物时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在实际销售货物时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