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及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导读:
问:我企业于2004年在税务局认证通过了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专票,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2003年用《河南省代办托运业货运统一发票》抵扣仓储进项税1万元,现在税务局认为固定资产、仓储费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视为偷税,并处以罚款,请问这是依据法律哪些条款,进行处罚是否合理,请详细解答,并且这两项行为是发生在以前年度,现在进行处罚是否超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如果企业存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将被定性为偷税。对于您企业2003年、2004年发生的两笔业务是否构成偷税,需要由稽查部门和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是否超期问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企业2003年、2004年发生的两笔业务被定性为偷税的话,没有超过处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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