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固定资产是否也能一次税前扣除
导读:
问:我单位从事化工制造业,从今年开始,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升级,一次从日本购进色谱仪等检测设备3台,花费了80万元。我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是税务机关提醒我单位在2007年的应税所得中扣除该部分设备有优惠措施,请问都是什么措施?有何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对于价值超过30万元的研发设备,该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您单位的检测设备假如符合项目研发需要,则可以作为研发设备享受税前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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