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代开发票并待征所得税是否重复?
导读:
我公司是运输性质的企业,运输发票由地税局代开,代开发票时,地税局按照运输费用金额代征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但是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局征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会导致对我公司的重复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规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税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税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税局办理退税事项。因此,上述情况不会造成双重征税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税1994第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