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的计税依据
导读:
租赁业,是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双方签定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报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租赁业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7]490号
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