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的借款的税务处理
导读:
问:如果合伙企业借款给合伙人的家庭成员购买小轿车(该款项需要在以后归还企业),该借款需要并入合伙人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合伙企业合伙人直接以现金提取上年的税后利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一规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家庭成员购买小轿车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这笔支出不得扣除)。但对于合伙企业借款给合伙人的家庭成员购买小轿车的情况,这笔支出通过往来款核算,不作为合伙企业的支出核算,这样不会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造成影响,也就不存在这笔借款交不交税的问题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已经就其当年留存企业的所得缴过个人所得税了,因此,以后提取以前留存的税后利润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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