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流转税处理
导读:
具体涉税处理方法如下:
1.债务人以存货抵偿债务时
(1)转让的存货如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则应正确确定其应税销售额,有销售额的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销售额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2)转让的存货如属消费税条例规定应纳消费税的项目,属于从价计征的,应按同类最高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属于从量计征的,按移送数量及适用税额计征。
2.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偿债务时
(1)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时,应注意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无论会计准则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应纳增值税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债务人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抵偿债务,属转让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转让不动产按应纳的营业税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的,按应纳营业税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在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下,应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正确划分未来应收款中本金和利息,未来应收款中所包含的利息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如金融企业债权人在对其债务人作出让步进行修改其他条件的债务重组时,需要将展期后应收的利息在债务重组日提前确认以计算到期应收金额和债务重组损失。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这部分利息在债务重组日计入“中长期贷款——债务重组贷款”中,这样将来的利息收入被提前资产化,由此造成金融企业未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减少。因此对其发生的或有收益(利息)也应一并缴纳营业税,并按应缴营业税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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