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投资所得可否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
导读:
问:我公司2009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金额较大,已占应纳所税所得30%,我公司能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仅适用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目前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已失效。问题所述情况,目前尚未有可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所以应将实现的该项所得在当期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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