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费分成的开票涉税问题
导读:
某网络公司正在和电信合作一个幼儿园的网站项目,网络公司制作网站,提供服务,电信提供3G全球眼技术,提供设备,收入分成6:4‚收费模式是网络公司收费后,再把4成收入划给电信,但网络公司收入全额费用开票后就会负担电信的那部分营业税,而电信是要收入全额的4成,而不是扣除税负后的4成,电信开票后,又重复缴税,开收据给幼儿园,幼儿园又不肯,其实这是一个代收的问题,请问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还有网络公司将钱给电信后,收到的电信的服务类发票应该挂那个科目?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但是目前对于该项业务,并没有明确的税法规定,所以在核算中无法按照差额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0号)文件中对于广东省的两家通信公司与电信企业合作的通信业务有一个按照差额纳税的规定,但是该文件是对于通信业务而言,所以不能简单的套用。建议参看该文件,与税务机关沟通,或者直接将问题通过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请示,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进行处理。至于收到电信单位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会计处理的问题,可以根据上述纳税规定确定后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