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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取的租赁费如何税务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4 01:3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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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题】我企业出租房屋,合同约定2010年12月份收取2011年和2012年两年的租赁费,款项已收到且开具了发票。请问我企业收到的这两年的租赁费是否都确认为2010年12月份的收入?【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问题】

  我企业出租房屋,合同约定2010年12月份收取2011年和2012年两年的租赁费,款项已收到且开具了发票。请问我企业收到的这两年的租赁费是否都确认为2010年12月份的收入?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贵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以后两个年度的租赁费,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贵企业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与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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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是“三证合一”,只要有营业执照即可,取消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5年3月20日,李克强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考察,着重了解商事制度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是哪块?负责人直言,是将工商、税务、质检的“三证三号”合并为“一证一号”。总理随后对相关部门提出硬要求:“三证合一、单一号码”改革年内务必实现。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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