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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级批准收到的择校费、赞助费是否缴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23:34:02 人浏览

导读:

问:经上级教育部门的批准向计划外学生收取5000至20000元的择校费、赞助费,这笔收入学校是否要向地税局申报纳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

  问:经上级教育部门的批准向计划外学生收取5000至20000元的择校费、赞助费,这笔收入学校是否要向地税局申报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取得的择校费、赞助费收入需向地税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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