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代垫运费是否可以抵扣税款呢
导读: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代垫运费抵扣问题。例如我公司从A公司购进货物,A公司委托B公司从外地直接发货给我公司,其中运费发票上由B公司开给A公司,但运费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已在销售合同上写清楚:A公司代垫运费了,那我公司是把运费付给A公司还是B公司?这些运费发票我公司可以抵扣入费用么?请问我公司应该怎么操作才算合理合法?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除外: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代垫运费,才能从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扣除。也就是说,符合上述两条件的代垫运费应由购货方支付,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在代垫运费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情况下,这些运费由销货方承担,相应的运费单据可在销货方抵扣。
代垫运费税务处理有以下规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销售额中。代垫运费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买方;二是卖方将发票转交给买方。
代垫运费必须满足以下几点:1、销售单位在销售货物时必须先拿出资金支付给承运单位,2、然后才向购货方收取这笔款项,3、由承运单位直接开具发票由销货方转给购货方。
根据您说的情况,公司应将运费付给A公司,该发票不属于您公司的,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您可以让运输公司直接开发票给您,这样就可以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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