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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不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21:38: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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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进入税务审核阶段。由于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重要一环。这不仅是企业汇缴应做的功课,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的重点;不仅涉及财务处理的正确与否,还关系到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从税务审核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进入税务审核阶段。由于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重要一环。这不仅是企业汇缴应做的功课,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的重点;不仅涉及财务处理的正确与否,还关系到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从税务审核的情况看,有的企业重税款计算、轻纳税调整,导致财务处理不正确,也影响企业纳税的真实性,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重视。纳税调整主要涉及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大项目。

  收入类项目

  (一)延迟确认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但有的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不完全正确,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的现象,企业汇算清缴中又没有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例,某企业2010年发生发出商品应收账款120万元,会计上没有及时确认为收入,也没有确认为纳税收入,造成当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二)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确认为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将产品给客户试用,账务上列作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在账务上列作管理费用。例,某企业将80万元(成本63.8万元)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未作视同销售收入,也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属于征税收入。例,某招商引资的企业2009年获得政府奖励160万元,企业认为政府奖励是财政支付的,缴税也是缴给财政,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未作纳税调整。

  扣除类项目

  (一)不合规票据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有的企业用不规范的票据甚至以假发票、白发票等列支成本、费用,有的开支没有明细资料作为凭据,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但未调整。例,某企业用发票抬头为另一企业的发票列支管理费用2.7万元,汇缴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二)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例,某企业2010年计提工资230万元,实际发放190万元,企业将230万元列入工资总额。多计提的230-190=40(万元)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有的企业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在费用中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类项目

  (一)当期不能列支的资产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资产折旧、摊销,有的跨几个年度,资产计税基础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有的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进行纳税调整。例,某企业2009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未能取得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但企业2009年会计上计提折旧5万元并在税前列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二)以前年度未处理的自行计算扣除损失不报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例,某企业2009年因洪涝灾害损失资产30万元,由于当时未取得相关证据,没有在税前列支,2010年取得相关证据,企业没有向税务机关报批而自行计算扣除,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三)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审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报废、毁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有的企业资产报损申请报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导致企业内部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损失与最终账务处理损失存在差异,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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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主要包括:1、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其他所得
  •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反应到就业局、仲裁委员会解决,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双倍工资及赔偿。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8)各种赞助支出。(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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