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所得纳税起征同步提高
导读:
晚报记者 杨冬 报道
上海本市税务部门昨就部分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并明确:纳税人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新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
10月申报期顺延至24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因此,纳税人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新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扣缴义务人应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代扣的税款。由于10月份申报期正逢十一国庆放假期间,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10月份申报期可顺延至10月24日。
两类人减除费用要调整
此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公平税负,还需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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