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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所得纳税起征同步提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21:29:49 人浏览

导读:

晚报记者杨冬报道上海本市税务部门昨就部分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并明确:纳税人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新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10月申报期顺延至24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晚报记者 杨冬 报道

  上海本市税务部门昨就部分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并明确:纳税人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新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

  10月申报期顺延至24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因此,纳税人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新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扣缴义务人应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代扣的税款。由于10月份申报期正逢十一国庆放假期间,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10月份申报期可顺延至10月24日。

  两类人减除费用要调整

  此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公平税负,还需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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