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返券、买一赠一是否要视同销售
导读:
1.四川省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川国税函[2008]155号
十六、问: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2.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
(皖国税函[2008]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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