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开办费中的招待费有没有限额?
导读:
今年初,新办一工业企业,1月至5月份招待费25万多,6月份开始生产销售,开办费按3年摊销,请问开办费中的招待费有没有限额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而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作为摊入当年的业务招待的,自然应当按照摊销当年的销售收入计算确认可税前扣除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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