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税调增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导读:
摘要: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
某企业情况如下: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一项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该企业不知道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是否可以在以后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2008年以前,该企业反映在旧税法框架下进行了纳税调增,说明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速度快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速度,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年,为贯彻执行新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该企业在2008年后,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调整了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方式,只是对以前旧税法有关固定资产判定问题作了调整,但对以前年度会计与税法差异所造成的资产折旧纳税调增问题是没有调整的。因此,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部分仍反映在固定资产的税法口径下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中,在以后年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指的是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的种类众多,遍及我们生活中的方方
问:据我所知公司采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可是我公司销售的货物,对方都要开17%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他们不要。而且国税对增值税是控制的比较严格的,对方
问题内容:我是一家广告公司,很少涉及销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现公司有一批旧固定资产出售(低于购入价),对方需要发票,以前是不用缴交增值税的,但不知09年开始是否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