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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生产企业的流转税财务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6 02:3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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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现结合案例作一简要分析: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1.进口某外国品牌黄酒400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2000元,黄酒的关税税

  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现结合案例作一简要分析:

  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进口某外国品牌黄酒400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2000元,黄酒的关税税率为15%,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20元/吨。

  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0×2000=800000(元)

  应纳关税=800000×15%=120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220=88000(元)

  应纳增值税=(800000+120000+88000)×17%=171360(元)

  请注意:进口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先计算出应纳消费税后才能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与从价征税消费品的不同。

  会计处理:

  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

  借:材料采购              8366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360

   贷:应付账款              800000

     银行存款              208000(120000+88000)

  2.从农业生产着手中收购粮食50万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20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4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2000斤。

  解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0×13%+10000×7%)×(500000-2000)÷500000=26593.2(元)

     则粮食的采购成本为=200000+10000+4000-26593.2=187406.80(元)

  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

  借:存货                18740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593.20

   贷:银行存款                214000

  3.领用上述粮食50万斤发往外地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2万元,均收到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解析:(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20000)×17%=11900(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187406.80+50000+20000+50×2000×0.50)÷(1-20%)=384258.50(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384258.50×20%+50×2000×0.50=126851.70(元)

  (3)根据消费税相关细则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11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之列,所以,无论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是直接销售,还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中,不可以抵扣消费税。

  (4)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196851.70(加工费70000+消费税12685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

   贷:银行存款              208751.70

  4.将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其中的20吨,在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上加价10%对外销售,款已收到。

  解析: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金银首饰)环节缴纳。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20吨白酒,已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则销售环节不再重复缴纳消费税。

  而增值税则是道道征税,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

  应纳增值税=384258.50×(1+10%)×20÷50×17%=28742.54(元)

  5.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5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0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向商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3.51万元。

  解析:

  (1)酒厂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即以上礼品套装全部销售额应按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不能用药酒10%的税率。

  (2)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即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计算。

  (3)对于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20%+10×2000×0.5=144000(元)

  应纳增值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17%=670000×17%=113900(元)

  会计处理: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783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0000(500000+100000+35100÷1.17)

   其他应付款——押金 40000( 46800÷1.17 )[page]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39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6000

   其他应付款 8000(46800÷1.17×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4000

  6.酒厂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果酒5万元发给职工做福利,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金为1.17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1万元,税金为1.87万元。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8万元。此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5万元。

  解析: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五)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如果纳税人的货物是购买的,该行为只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需视同销售。此处果酒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没有取得防伪税控发票,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此处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果酒在购进环节已经缴纳消费税,发放环节不再征消费税。

  (3)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增值税则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此时会出现增值税计税依据与消费税不同的情形。

  白酒应纳消费税=150000×20%+2×2000×0.5=32000(元)

  白酒销项税额=110000×17%=18700(元),白酒进项税额=11700(元)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果酒作为存货发放给职工个人作福利,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会计处理是按照正常的销售程序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存货 50000

  注: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本例是在小规模出购进的,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所以此处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7)用自产白酒换取生产资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1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 库存商品 8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000

  7.2009年7月,该企业购进原材料等货物,产成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出口自产薯类白酒200万元。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为便于计算,假设本月无内销收入,薯类白酒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解析:

  (1)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无需进行消费税账务处理。

  (2)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存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 2000000[page]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3)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00 ×(17%-15%)=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4)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0-(17+5-4)=-18(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万元。勿需作会计分录。

  (5)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5%=3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0-18=12(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0000

  (6)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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